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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筏门崩开孕妇被烫伤 诉物业获赔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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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筏门崩开孕妇被烫伤 诉物业获赔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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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王某在家干活时被崩开的下水管内的热水烫伤,在服用了一种孕妇禁服的药物后,王某被检查出怀孕。日前,石景山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负有检修、维护义务的物业应赔偿她包括精神损失在内的各项损失。   原告王某诉称,2007年9月某晚,原告在家里厨房洗碗时,公共下水管道的热水阀门崩开,原告被严重烫伤。原告认为此次事故完全是由于被告疏于管理,对热水管道未定期维护和检修,致使原告经济和精神上受到巨大损失。故此,王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475.82元及本案诉讼费。   被告某物业管理中心在庭审时辩称,原告居住小区没有热水管道,故物业没有定期维修的情况,原告烫伤与被告无关,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查,被告某物业公司负责原告居住的楼房的物业管理。2007年9月18日21时50分许,原告在自家厨房内洗碗,恰逢由被告负责检修、维护的公共下水管的检修口的筏门崩开,下水管内的热水将原告的双下肢烫伤。原告被烫伤后前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就医,并经该院诊断为“双下肢及双足烫伤”。原告经医嘱服用“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分散片”,该药为孕妇禁服药物。原告于2007年10月被检查出怀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为原告居住房屋的物业管理公司,为原告居住的房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故原、被告之间形成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位于原告家厨房内的公共下水管道由被告负担检修和维护,因被告疏于管理,未及时对检修筏门进行检查、维护,造成下水管的检修筏门崩开,管道内的热水将原告烫伤,故被告应对原告的医药费、误工费及交通费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因伤服用孕妇禁服的药物,且原告之伤确实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该精神上的痛苦现只能以金钱的方式予以弥补,具体的数额予以酌定。故法院判令被告物业公司承担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三千四百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