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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1庭:遗产被转让后,继承人是否有权追回刑事辩护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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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1庭:遗产被转让后,继承人是否有权追回刑事辩护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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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之母死亡后,其遗产(房屋)未作分割,由张父继续居住。两年以后,张父再婚,与其妻赵某仍在此共同生活。张某留学在外,闻知其父病逝的消息回国后发现,赵某已经将张父名下的房产转让给齐某。张某是否可以起诉赵某和齐某,追回原属于其父母的房产。 涉案房屋登记在张父的名下,本为张某之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之母死亡后,其配偶、子女均为法定第1顺序继承人。 但由于当时张某尚在校就读,未婚,故没有单独的住房要求,亦没有对属于张某之母的遗产进行分割。后张某出国留学。 张父死亡后,其再婚妻子赵某利用掌握在手的张父的名章和未交回公安机关的张父的身份证,将张父名下的房屋出售给齐某。 依照我国继承法之规定,张父死亡后,其第1顺序继承人有其妻赵某和儿子张某。但涉案房屋并非全部为张父的遗产,其中应该将张某之母死亡后由张父和张某继承的遗产析出,即整个房屋的2分之1为张某之母的遗产,另外2分之1为张父的财产。 张母遗产中2分之1的2分之1为张父继承,另外2分之1为张某所有。张父死亡后,其遗产范围是整个房屋的2分之1加上其从张某之母的遗产中继承的2分之1。 赵某虽然与张父结婚,但该房屋系张父的婚前财产,因此其并非共有人。在张父死亡后其作为张父的配偶有权作为法定第1顺序继承人继承张父遗产的2分之1。 赵某擅自处分张父名下的全部房屋,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和继承权,张某无疑有权以赵某和齐某为被告诉请追回自己应从父母遗产中应继承份额的房产。 至于张某是否能够通过诉讼最终从齐某处追回房产,则取决于齐某在购买赵某所售张父名下房产时是否属于善意取得,即其购房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已经进行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支付了对价,并且不了解赵某售房时张父已经死亡,不可能出具委托手续,赵某亦没有涉案房屋的全部产权。 如果齐某属于善意取得,则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人民法院不会判决齐某向张某返还涉案房屋。张某获得救济的途径只能是请求赵某返还其应继承份额的房价款并要求赵某赔偿其财产权受到侵害所遭受的损失。如果齐某不属于善意取得或者所购房屋没有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则张某的诉讼请求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