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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留置权的特点及与其他权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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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留置权的特点及与其他权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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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浅谈留置权的特点及与其他权利的区别王丹跟着经济社会飞速发铺,社会不断提高,我国的法治建设步伐越来越快,法律越来越完备。我国的特权法
关键词: 留置权,浅谈,区别,权利

   

  浅谈留置权的特点及与其他权利的区别   王丹  跟着经济社会飞速发铺,社会不断提高,我国的法治建设步伐越来越快,法律越来越完备。

   我国的特权法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出台的,但我只想与大家共同探讨与留置权的有关题目。

     一,留置权的含义,特征及构成要件  1,我国物权法明确划定留置权含义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依照法律划定留置已经正当据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时,债务人便为留置权人,据有的动产便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详细有如下特征:  (1)从属性。

   留置权以担保债权的目的而存在,因此,留置权为从属于所担保债权的从权利,具有从属性。

     (2)法定性。

   留置为法定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

   留置权只能直接依照法律的划定发生,不能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我国《担保法》第84条划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划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合用前款划定。

   ”《合同法》划定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合同还有行纪合同和仓储合同。

     (3)不可抗性。

   留置权的不可分性表现为: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门。

   二是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财产,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财产的全部行使留置权,而不是部门。

   只要债权未受全部了债,留置权人就可以对全部留置财产行使权利,不受债权分割或者部门了债以及留置财产分割的影响。

   但是为公平起见,依据《物权法》第223条的划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债权人留置的财产的价值应当相称于债务的金额,二不应留置其据有的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2.留置权成立的要件  (1)债权人已经正当据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要行使留置权,必需已经正当据有债务人的动产。

   这个要件包含三层意思:①必需是动产。

   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债权人据有的不动产上不能成立留置权。

   ②必需债权人据有动产。

   债权人的这种据有可以是直接据有,也可以是间接据有。

   但单纯的持有不能成立留置权。

   例如,据有辅助人虽持有动产,却并非据有人,由于,不得享有留置权。

   ③必需正当据有动产。

   债权人必需基于正当原因而据有债权人动产,如基于承揽,运输,保管合同的商定而取得动产的据有。

   假如不是正当据有债务人的动产,不得留置,如债权人以侵权行为据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人据有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统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债权人对已经正当据有的动产,并不能当然成立留置权,留置权的成立还须以债权已届了债期而债权人未全部履行行为要件。

     二,留置权与其他类似权利的比较  1,留置权与典质权  留置权和典质权都是担保物权,都可以动产为标的物。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设立的前提不同。

   留置权直接依据的划定发生,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典质权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属于商定担保物权。

   (2)标的物的范围不同。

   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而典质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3)标的物与债权的关系不同。

   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与债权属于统一法律关系,只有企业之间留置的才能除外;而典质权无此限制。

   (4)权利的实现不同。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权人不能当然地实现留置权,而应当先与债权人商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时,留置权人才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典质权只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商定的实现典质权的情形便可以行使;但典质权人应当与典质人协议以典质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典质财产所得的价款了债债权,协议不成的典质人可以哀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典质财产。

   (5)消灭的原因所有不同。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据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二典质权不因这两种原因而消灭。

     2,留置权与动产质权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设立的前提不同。

   留置权依据法律划定而产生,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动产质权由当事人自由设定,依双方当事人合意而发生,属于商定担保物权。

   (2)据有动产的实在原因不同。

   留置权据有动产的起始原因一般是为了加工,修理等原因;而动产质权据有动产的原因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3)标的物与债权的关系不同。

   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与债权属于统一法律关系,只有企业之间留置的才能除外;而动产质权则无此限制。

   (4)权利的实现和消灭的原因不同。

   此方面同留置权与典质权的区别。

     3,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区别主要在于:(1)性质不同。

   留置权属于物权,以物的支配为内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一种效力,只能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行使,不能对抗第三人。

   (2)标的物的范围不同。

   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而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能拒尽给付的种类则没有限制。

   (3)发生的原因不同。

   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划定发生;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则是双务合同确当然结果。

   (4)所保护的债权不同。

   留置权所保护的债权,与留置的标的物具有统一法律关系即可,企业之间留置的则无此限制;履行抗辩权所保护的债权,必需基于统一双务合同,且双方当事人之间需有对价关系存在。

   (5)效力不同。

   留置权的效力在于对抗债务人的标的物返还哀求权;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债务履行哀求权。

   (6)消灭的愿意不同。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据有或者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要对方的债务不履行便不会消失。

     4,留置权与抵销权  相关阅读:  河北廊坊律师推荐:杨雪飞律师  河北廊坊律师推荐:杨雪飞律师 杨雪飞律师 手机号码:15932615789 执业证号:11310201211830607 执业机构: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地 址:廊坊市广阳区第八大街峰尚中央807室 邮 箱:574951327@qq.co……  河北廊坊婚姻家庭律师推荐:杨雪飞律师  河北廊坊婚姻家庭律师推荐:杨雪飞律师 杨雪飞律师 河北 廊坊 手机号码:15932615789 执业证号:11310201211830607 执业机构: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地 址:廊坊市广阳区第八大街峰尚中央807室 邮……
  留置权的消灭的原因  留置权的消灭的原因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一, 债权消灭的; 二, 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留置的根本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权消灭是指债权已得到知足,留置权因此没有存在的必要。

   反映了留置权以及其他担保物权从属性的主要特征。

   担保……  留置权人如何实现留置权?  留置权人如何实现留置权? 债权人依法律划定行使留置权后,假如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用于了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  留置权的相关实施范围  留置权的相关实施范围 担保法划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留置权必需以法律的划定而产生,非依当事人的合意。

   我国担保法明确划定的只有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债权人享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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