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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公受伤接受治疗 企业签空头支票被判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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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公受伤接受治疗 企业签空头支票被判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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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接受治疗,期间,企业为支付相关费用向医院签发了一张空头支票。日前,房山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认为企业与医院构成合法的票据关系,尚欠医院的钱款应当由企业承担票据责任。   2006年5月里的一天,天地包装厂(化名)的一名员工高飞(化名)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受了伤,当天,包装厂便将他送到一家医院进行治疗。当时,随同前去的包装厂负责人为高飞支付了部分医药费。由于一时没有带够足够的现金,于是以包装厂的名义向医院交付了一张金额为7万元的银行转帐支票。同时,医院也向包装厂出具了一张收据,证明收到了这张支票。几天后,这家医院又向包装厂出具收取1万元押金收据一份。后来,当医院将上述支票存入银行时,却被告知这是一张空头支票,被银行退票。而此时,高飞经过医院的治疗已经康复,在此期间,共发生医疗费近6万元,除去包装厂已经支付的1万元现金外,尚欠医院医疗费4万余元。医院随后多次要求包装厂偿付拖欠的医药费,但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只好将包装厂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中,包装厂坚持认为,接受医院治疗的是高飞个人,因此是在高飞与医院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当初包装厂只是出于人道主义为高飞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不能因此认定包装厂和医院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医院从来没有为这张支票向包装厂付出过相应的对价。也就是说,根据我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由于包装厂与医院既没有建立医疗合同法律关系,也没有构成支票抵押法律关系,因此包装厂不仅不需要向医院支付医疗费,医院还应当立即返还这张支票。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为包装厂的员工高飞疗伤,基于这一事实,包装厂为此向医院出具转帐支票的行为可视为已获得了基础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医院通过提供医疗服务作为代价而获得了这张支票,双方之间已经构成合法的票据关系。高飞在医院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去包装厂已经支付的1万元外,尚欠4万余元,这部分款项应当由包装厂承担票据责任。医院要求包装厂承担票据责任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所以,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包装厂给付医院医疗费四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