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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律师——伪造货币罪相关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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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律师——伪造货币罪相关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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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是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通过某些手段仿造现有货币的样式、图案等特征,来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相关刑法条文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伪造货币罪相关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8日第一条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条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依题的解释》(2000.9.8 法释〔2000]26号)为依法惩治伪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第七条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回.zi 法[2001〕8号)